《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以下简称《意见》)即将于9月1日开始执行。笔者认为《意见》有以下十大亮点,因篇幅受限,分两篇予以解读。
01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电子交易平台和交易场所
《意见》指出:切实保障招标人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点评】
自2013年八部委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实施以来,国家就推进电子交易平台市场化连续发布14个文件,明确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电子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但必须指出,14个文件基本上都是从监管的角度、从交易中心的角度规范和指导电子交易系统的市场化竞争;《意见》首次站在招标人的角度,赋予招标人对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场所的自主选择权。多年的实践证明赋予招标人自主选择电子交易系统的权利,在电子交易系统供给方面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对于促进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显著持续下降、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创造优质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意见》规定,招标人自主选择的电子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那就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和思考:比如哪些电子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可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谁来决定其纳入?纳入的标准是什么?纳入的法律属性是什么?(我将在后期的文章中予以进一步解读)
02
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委派代表参加的自主权
《意见》指出:切实保障招标人在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点评】
招标人可以委派代表参加评标是自《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就已经很明确且本应当不存在争议的权利,但令人遗憾的是: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以防止招标人代表干扰评委独立评审等各种理由禁止招标人委派代表参与评标。如《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赣水建管字〔2015〕102号)第三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的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组成,变相的禁止了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
《意见》既是对各地监管部门违法行为的纠偏,同时也是警醒监督部门对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举一反三,依法行政,合法监督。
当然,站在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角度,本条款也略有不足。一方面既然是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则应当具有超前意识,将招标人委派代表参加作为其义务而不是权利,因为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另一方面如果招标人认为自己不专业,则应当允许招标人自主委托专业人士代表招标人参与评标。(《招标投标法修订送审稿》就是这样的思路)
03
依法必招项目由鼓励变强制采用全流程电子化
《意见》指出: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点评】
2013年以来,所有的政策文件都是鼓励采用电子化交易,《意见》首次提出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特殊情形外,必须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由鼓励变强制是《意见》的一大飞跃。实践证明,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具有全程留痕、可追朔,交易成本更低,竞争程度更高等优势。2020年以来疫情大爆发期间不见面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实践证明,电子化全流程采购是可靠的,也是可行的。
04
依法必招项目不招标或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公示理由和依据
《意见》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点评】
为避免招标人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意见》要求依法必招的项目不招标或采用邀请招标的,除涉密项目外必须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接受社会监督。该项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强制招标制度。
05
评标结果公示前,招标人应当对评标报告予以审查
《意见》要求: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