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省财政厅组织专业力量研究起草了《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5月3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email protected]。
2.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0371-65808411,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5号,邮编:450008,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意见”。
3. 反馈意见时,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请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单位/个人信息仅用于我厅汇总、整理、沟通修改意见,不对外公开。
附件:1. 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 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财政厅
2023年5月16日
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规范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专业化发展、履职评价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监管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代理机构应建立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相结合的定期培训制度,全面提升从业人员执业能力。
第二章 名录登记管理
第六条 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财政厅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分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在河南省辖区内注册的代理机构,应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近1个月内为专职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证明;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廉洁制度等;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评审室照片、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等情况;
(五)专职从业人员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从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省财政厅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且满足从业条件的,省财政厅应及时为其开通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第九条 代理机构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十条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省财政厅办理名录注销以及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相关操作权限注销手续。
对已注销工商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省财政厅注销其名录登记信息、收回系统操作权限。
第十一条 对于连续两年未在河南省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省财政厅将予以公示,并收回系统操作权限。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建立与信用河南等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共享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三条 在河南省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专职从业人员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以及兼职人员。代理机构有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信息应登记在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内。
第十四条 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人员必须为代理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代理机构非专职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设部门之间、重要环节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优化流程衔接,合理安排分工,提高采购绩效。对委托代理协议审核和签订、采购文件编制、采购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询问质疑处理等重要岗位,建立不相容岗位分离、岗位间相互制衡等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防范岗位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明确代理机构选择标准和日常管理办法。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履职评价结果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等,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要为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提供便利,展示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数量、重点代理领域、被质疑投诉及受处理处罚情况、专职从业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项目专职从业人员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但不得存在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条款。
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开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履约验收的,委托事项应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确定代理费用,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政府采购档案制度,妥善保管采购活动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不得违法违规收费。代理机构应建立保证金代收、保管、退还制度和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国库制度,符合退还条件的保证金应及时予以退还。对非供应商原因损害供应商权益的,应由责任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供应商损失。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及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不得包含涉密信息、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采购人答复询问、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等。
第四章 专业化发展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从程序代理向专业化服务转型,找准专业化发展方向并深入研究,确定重点代理领域,走差异化发展道路。
第二十七条 鼓励代理机构增强政府采购全过程服务能力,积极开展采购需求标准、行业市场调查、采购文件范本、采购合同范本、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事后业务,提供专业化采购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行业协会应积极发挥作用,牵头制定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行业自律,构建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采购监管机制。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行业协会应规范行业经营,推动提升采购代理服务能力,防范不正当竞争和同质化恶性竞争。
第五章 履职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依托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立代理机构履职评价机制。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代理机构的设立登记情况、执业能力、执业状况和执业结果等与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履职评价。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对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中对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代理机构可以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中查询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对本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价,并在10日内就评价内容作出解释说明。
第三十三条 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结果由财政部门定期汇总后向社会公示,供采购人在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时参考。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履职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三)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四)代理费收取情况,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
(五)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代理机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在政府采购活动未依法依规进行或是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各级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对代理机构采取约谈、提醒函等形式,进行行政指导,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三十九条 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的,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对代理机构进行约谈:
(一)代理机构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更新名录库内登记信息的。
(三)未建立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或未设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要求的。
(八)代理机构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的;
1.询问、质疑答复未针对询问、质疑事项,答复内容不明确、不清晰,导致投诉成立;
3.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未进行保密的;
(十)在收到财政部门送达的投诉书副本后,未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情况说明,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十一)在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不配合财政部门的。
(十二)代理机构未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的;
(十三)未制订、执行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政府采购归档资料不完整、不及时的。
(十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第四十条 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的,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对代理机构发送书面提醒函:
(三)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的项目,擅自变更地点的。
(四)采购文件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现不清晰、不明确的。
(五)采购文件提供、澄清、修改、延长投标(响应)截止日期或者调整开标(响应)日期等未按规定时间执行的。
(六)未对评审结果进行认真核对,未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出现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或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的。
(八)采购信息发布后,多次因瑕疵、错误而申请调整、删除内容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第四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省级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的专业人员。
评审专家的选聘、抽取、使用、履职评价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全省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省直库和市级分库组成,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征集、省财政厅选聘,纳入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五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部门。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区域评审专家库实行日常监管维护。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审专家聘用管理
第六条 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评审专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与申请评审专业相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具有与申请评审专业相对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获得省级以上课题研究、技能比赛等体现专业技术水平的奖励、表彰,且从事该技术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申请评审专业相关市场情况;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七)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于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不具备前款第(二)项所列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能力和特长,且符合评审专家其他条件的,经所在单位推荐可选聘为评审专家。
第八条 评审专家实行网上注册申请。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或者图片:
(一)《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见附件);
(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奖励表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五)专业技术职称(水平)任职文件或评定结果官方网站查询截图。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职称专业,结合长期从事的工作或专长,按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选择评审品目,申请三级品目最多为两个,三级以下品目最多为六个(须在两个三级品目中)。
原则上不得跨专业选择评审品目。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可以适当放宽评审品目选择。
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根据评审专家的专业特长、专业技术职称职称、奖励表彰证书、工作经历、执业水平等对其评审品目进行规范。
第十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入库审核。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初审,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网上复审,复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在线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知识考核,考核成绩合格的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通讯方式、专业技术职称(水平)、需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申请变更。主评区域、评审品目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与评审专家征集工作一并进行,入库两年内评审品目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管理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专家管理系统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性质和特点、金额大小、实施计划等情况,合理确定评审所需的评审专家专业、人数、评审时间、回避信息等。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评审。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采购需求和评审需要跨区域抽取评审专家。专家主评专业数量不足的,可以选择相近专业或跨区域抽取。
第十七条随机抽取产生的评审专家,通过系统自动拨打语音电话和短信息通知。确认同意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不得随意迟到或缺席,确因故不能到场的,应及时通过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取消并确认结果。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抽取成功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取消评审或者改变评审时间。确需取消评审或者改变评审时间的,应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备案并通知相关评审专家。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专家不得在被抽到并确认参与评审后主动透露被抽取信息。
第四章 评审专家履职管理和评价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所出具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四)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五)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宜,接受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或其评审意见的咨询,必要时提供书面说明;
(三)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客观、公正、审慎评审原则,不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四)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六)拒绝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八)其他滥用评审权利、拒不履行评审义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
评审专家有上述(一)至(七)行为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评审专家日常履职评价。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系统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信访、审计等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依托专家管理系统平台,依据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结果、日常监督等情况每年对评审专家累计平均得分进行排序,对排名位于后1/5的评审专家,将其抽取概率降低30%。
第五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的本级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单位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提醒和制止,并做好记录、保存证据,向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专家所在区域或项目所属区域的财政部门进行约谈,可视情况暂停其3-6个月随机抽取:
(一)接受评审任务后未参加评审工作且未按规定事先请假的;
(二)在参加评审活动中,拒绝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按要求统一存放的;
(四)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引导性言论,明示或暗示授标意图,影响其他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的;
(五)评审中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或者客观分评审错误,或者评分畸高、畸低,或者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招标采购文件规定情形随意废标,或者无故不按规定提交评审意见的;
(六)评审过程中擅自离开评审现场,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八)擅自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审区域的;
(九)超标准索要评审劳务报酬或者无理由额外索取其他报酬的;
(十)配合质疑投诉处理中,无正当理由随意改变原评审意见;
(十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建立或加入以政府采购专家为主体的社交媒体群的;
(十三)其他滥用评审权利、拒不履行评审义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专家在区域或项目所属区域的财政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后报省财政厅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而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
(二)在采购结果公示前,泄露自己或他人应邀参加项目评审身份和参与评审项目有关信息的;
(四)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五)接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电话通知3次以上(含3次)或书面通知后,仍不履行配合答复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
(七)其他滥用评审权利、拒不履行评审义务、违反评审纪律,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财政部门监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因质疑投诉、信访举报等涉及评审专家的,相关问题处理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暂停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资格。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交易平台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应按照评审活动所在地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一条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
本人自愿申请加入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根据本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有关要求,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秉持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以独立身份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二、自觉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积极参加政府采购培训学习活动,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三、依法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客观、公正、审慎地开展评审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严格廉洁自律,不接受、不索取有可能影响公正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
六、积极配合做好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不私自建立或加入以政府采购专家为主体的社交媒体群,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九、按规定获取劳务报酬,不额外索要劳务报酬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评审活动中出现的个人身体事故由本人负责。
承诺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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