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原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保障和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是指各有关主体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以及相应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的下达、分解、资金安排和使用等开展的日常管理、监测调度、监督检查和后评价等。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各司其责、纵横联动、协同高效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推动投资项目有效实施、投资计划规范执行,促进中央预算内投资更好发挥综合效益。
第六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等。
本办法所称中央单位是指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
属于涉密投资项目的,应当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政务内网系统)加强监督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离线软件填报,或在落实保密要求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方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日常管理
投资计划按下达方式分类,包括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和打捆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按项目下达。
第十二条 对于打捆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督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部门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落实项目单位(法人)主体责任,压实行业部门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监管责任,推动投资项目规范有序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法人)应当严格落实投资项目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第十六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履行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监管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
(一)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二)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三)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期限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事项是否与批复内容相一致,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变更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五)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者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六)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定期对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相应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对未按时开工、建设进度滞后、资金支付率低、缩减投资规模、超期未完工等问题项目进行预警,督促有关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项目单位(法人)核查有关问题或情况,并推动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中央单位应当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本单位负责监督管理的投资项目及投资计划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按规定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开展监测调度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要求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等提供项目现场照片或视频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选取若干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投资项目及相应的投资计划,通过现场核查、视频监测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对于通过监测调度、大数据排查等方式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应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阶段性重点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重点地开展本地区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听取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日常监管单位、项目参建单位(包括项目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单位)关于项目情况的汇报,与相关人员访谈等;
(二)查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书,以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报建相关文件及批复手续,招投标、施工、监理、会计凭证等过程管理文件,竣工验收、决算相关文件等档案资料;
(三)赴项目实地核查,或者通过视频方式查看项目现场;
(四)向项目建成后的服务对象、涉及对象等访谈了解项目有关情况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或领域的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和投入运营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进度要求、行业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实现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 对于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明确相应监督管理要求,经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确认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备。
(一)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法人)做好建设手续办理、要素保障、征地拆迁等工作,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推进项目尽早开工并规范有序实施;
(二)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及时、准确填报项目建设进度等信息并同步上传佐证材料,做好项目调度信息与项目资料的比对审核;
(三)项目建成后,应当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切实做好项目运营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有关现场核查和抽查情况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上予以填报。
第六章 项目后评价
中央单位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后评价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但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重视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或擅自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及投资计划要求推进资金支付,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造成资金沉淀、闲置等不利影响的;
(四)虚报项目投资概算或者总投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或者无正当理由出现投资项目概算或者总投资大幅缩减情形且不如实报告的;
(五)所报送材料或者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信息故意弄虚作假的;
(六)监督检查过程中擅自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七)拒绝、阻碍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
(八)无正当理由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投资项目未开工建设或者超出批复的建设工期较多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行为。
(一)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监管失职失责,对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第三十七条情形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对项目单位(法人)录入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未尽到监管责任,影响对投资项目有关调度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的;
(四)对监管机构已经指出项目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导致问题长期未整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行为。
(一)一年内被监督检查或审计查出第三十七条所指投资项目问题较多的;
(二)不按照规定时限要求转发或分解下达投资计划,严重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者造成资金大量沉淀、闲置等严重不利影响的;
(三)对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进行分解时,安排给不符合专项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规定投资项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投资项目执法信息共享,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登记、共享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监管结果信息,并将有关信息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或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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