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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库司回答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采购文件中对“兼投不兼中”作出约定,但每一采购包的合格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