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的服装要指定企业生产,并具有企业名录,但财政部[2019]38号令,禁止设置名录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怎么解决这个矛盾呢?
3.在制作纸质招标文件时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吗?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项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4.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编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评审因素的量化、细化、以及评审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不知道怎么准备理解评审因素的“量化”?是指“数量化”吗?对于“服务类”、工程的磋商类项目怎样去量化?另外对于商务要求和采购需求没有区间规定的,分值是否就不能设置区间分值?例如“1-3分”。
5.评审因素中要求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获得专利情况: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与本项目采购的家具产品相关的生产工艺、技术等方面的专利证书。有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各3项,是否违反了第二十条第六款之规定?
6.政府采购项目中是否可以将软件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加分项,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佐证材料?
7.与新、改、扩无关的政府采购装修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能否在资格条件里设置特定金额(60万元)和指定“地化实验室改造”项目业绩?同时在评分标准里把业绩又作为评分项?
8.关于CMM/CMMI认证问题,贵司答复:“CMM/CMMI认证等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不宜作为评审因素。”问题1:不宜作为可以理解为禁止作为吗?问题2:评审因素是否包含资格要求,不作为评分条件,作为资格条件是否合理?
9.有一个竞争性磋商工程项目, 有两个独立的评分项,一个为“工程奖项”本项3分,另一个为“企业荣誉”本项为1分。现有一家投标单位用同一奖项,既放在“工程奖项”下评分,也放在“企业荣誉”下评分,评审专家只计了“工程奖项”3分;另有一家投标单位用不同的两工程项目奖项(但都是工程奖项),一个项目放在“工程奖项”下评分,另一个项目放在“企业荣誉”下评分,评审专家也只计了“工程奖项”3分。后面一家单位提出质疑,认为工程奖项也是企业荣誉的一种,故“企业荣誉”下也应再得1分。评审专家协助质疑回复认为:由于“企业获奖”评分项已经单列,按照评标顺序,"企业奖项"不应在“企业荣誉”评分项计分,故质疑不成立。按有关规定质疑成立吗?如成立后续如何处理?
10.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那么在实际采购过程中,类似于电子智能化承包资质、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资质等这些取得资质本身对于企业注册资本或者净净资产有要求的能不能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11.公开招标物业项目,在设置业绩时,是否可以以面积来设定评审因素,例如达到多少面积得X分。
12.可以在标书中把设立党支部设置为评审因素吗?
13.《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那请问:1.这句话中的装订怎么理解呢?比如文件规定活页装订是否违反此条规定呢?2.那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条款可作为评审因素因素吗?
14.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复检机构,能否作为食品抽检服务项目中的加分因素?此因素是否满足财政部87号令中第55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15.某审计服务采购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法法律体系进行招标,评分标准“2017年以来,每承担1个投资额3亿元及以上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绩项目得4分,每承担1个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绩项目得3分,每承担1个投资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绩项目得1分,本项最多得12分。(注: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是否合法合规?
16.请问项目的评分表中可以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线圈生产等,有得5分,无不得分。这样的评审因素可以吗?是否属于资格条件已经要去营业执照就不能再重复进行打分?
17.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和工程项目,若所投产品中有属品目清单中可加分或价格扣除的非强制的节能以及环境标志产品的,可以进行加分或价格扣除。若有一个印刷品采购(成品)的项目,投标人提供的纸张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是可以进行加分或价格扣除。服务类采购项目,若有一个印刷服务(非成品)的项目,投标人提供的纸张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是否也可以进行加分或价格扣除?
18.请问招标文件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报名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这一要求设置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拒绝接收未报名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这一做法违规吗?谢谢!
19.一个货物类的政府采购项目,设有技术偏离情况项和样品(或演示)评分项,如果样品(或演示)环节发现样品的一项技术参数是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也和投标人技术响应偏离表中响应的技术参数不一致(投标人响应无偏离),那么样品或演示环节已经对此项进行扣分处理了,技术响应偏离表中此项技术参数是否也应相应做负偏离处理进行扣分?
20.请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已经取消的证书是否不能设置为资格条件、评审因素、实质性响应条款?另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已经取消的证书可否在用户需求书中设置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
答:已经取消的证书不能设置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