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政府采购项目,有ABC三家供应商来投标,中标公告后,B质疑C提供虚假材料。在质疑阶段,供应商的材料是否属于虚假材料是由谁来判定?(留言编号1054-3418714)
国库司回复: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答复质疑即可,无需作出判定。
问题延伸
国库司回复:供应商提出质疑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答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供应商提起投诉前应当依法进行质疑。如供应商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可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虚假材料”既包括伪造的证件,篡改、伪造的检测报告,伪造的合同、业绩,虚假社保证明等,也包括与事实不符的承诺函,如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承诺函。但是笔误、计算错误、认知偏差(如负偏离,却自认为满足条件或正偏离)、证书过期、证书无效(如未年审)等不能认定为虚假材料。“虚假材料”中的“虚假”是对材料真实性而非有效性的限定,即“无效≠虚假”。
问题三:某公司用某人员提供的假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该证书在公开网站上查询不到,也未造成实际损害。该公司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是否能按提供虚假材料追究其法律责任?(留言编号1892-3587974)
国库司回复: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对采购活动中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供应商如认为权益受损,可以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问题四:对虚假材料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如何答复?是否需要对材料真实性作初步调查和判断?还是直接答复“虚假材料应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认定,请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留言编号5975-3658317)
国库司回复: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现有材料答复质疑。如需依法调取证据材料的,由财政部门在投诉环节处理。